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和推荐标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05-12
国卫办医发〔2016〕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明确县医院诊疗服务功能定位,指导各地加强县医院综合能力建设,我委组织制定了《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和《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推荐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医政医管栏目下载),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不断提升县医院综合服务能力,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成效、问题及时报我委。
联系人:医政医管局罗庆华、胡瑞荣、王毅
电 话:010-68791885、68791887
传 真:010-68792963
邮 箱:bmaylzyc@163.com
附件:1.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
2.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推荐标准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6年4月11日
附件1
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
一、部门设置
按照医院的业务和管理职能,设置行政部门、临床科室、医技科室三大类部门,其中行政部门根据医院具体情况和管理需要设置。临床科室和医技科室建设与管理符合《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号)、《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医政发〔2009〕50号)、《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医政发〔2009〕123号)、《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23号)、《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31号)、《二级综合医院药剂科基本标准》(卫医政发〔2010〕99号)、《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卫医政发〔2011〕31号)《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国中医药发〔2009〕6号)、《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国中医药发〔2009〕4号)等文件要求,基本科室设置如下:
(一)临床科室。
1.内科。科室内设置呼吸内科、消化内科、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肾病学、内分泌等专业组,也可根据需求开设相应科室。
2.外科。科室内设置普通外科、神经外科、骨科、泌尿外科、胸外科等专业组,也可根据需求开设相应科室。
3.妇产科。科室内设置妇科、产科、计划生育科等专业组,也可根据需求开设相应科室。
4.儿科。科室内设置新生儿专业组,也可根据需求开设相应科室。
5.眼科。
6.耳鼻咽喉科。
7.口腔科。
8.皮肤科。科室内设置皮肤病和性传播疾病专业组。
9.精神科。开设精神卫生或临床心理门诊,根据需求确定是否设置住院床位。
10.感染性疾病科。
11.急诊医学科。
12.麻醉科。
13.重症医学科。
14.康复医学科。
15.中医科。
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可使用跨学科科室名称,如“眼耳鼻喉科、五官科”。
(二)医技科室。
1.医学检验科。科室内设置临床体液、血液,临床微生物学,临床化学检验,临床免疫、血清学等专业组。
2.医学影像科。科室内设置X线诊断、CT诊断、核磁共振成像诊断、超声诊断、心电诊断、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等专业组。其中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可根据需求单独设置超声影像科、心电图室。
3.病理科。
4.药剂科(或药学部)。
5.输血科。
五、设备设施
(一)基本设备设施。
1.标识标示明显,导向作用良好。
2.门急诊能够提供轮椅、推车、拐杖、助行器、助听器、老花镜等设备设施。
3.各服务窗口提供坐候服务,等候区配备足够的座椅;有健康宣教栏,开展图文宣传,提供健康教育服务。
4.诊查室、治疗室等私密性良好;门、急诊诊查床旁有遮挡设施。
5.每个病室有无台阶卫生间,有防止意外跌倒的安全设施。
(二)病区基本设备。
按需要配置治疗车、病历车、抢救车、药物振荡器、床单位消毒器、监护仪等设备。
(三)病房单元基本设备。
供氧终端、吸引终端、输液架、呼叫器。
(四)专科设备。
满足县医院专科发展及医疗服务需求,酌情配置。